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应把有合适的党组织书记人选作为必备条件。
第四条 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正式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正式党员3人以上但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不具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区域性党组织“孵化”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相同。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新建、停产、关闭、破产时,要同步改建、组建或撤销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新建、撤销或隶属关系调整,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经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等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社会影响大、党员人数多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跨地区设立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党组织,可由其所在地党组织与企业(集团)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确需企业(集团)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可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其下属企业党组织所在地的县以上党组织共同商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三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紧密联系企业和党员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展示评选“闪光言行”,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组织(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加强党员出资人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员意识,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主动重视和支持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出资人群体中的示范作用、职工党员中的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做好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实行流动党员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调查摸排,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实行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及时把流动党员纳入企业党组织管理,开展经常性教育和有效服务。
第十八条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要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可转移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转移到相关管理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因特殊原因,组织关系暂时未能转移的,应组织其参加所在企业党组织的相关活动。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拖延。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党员实际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解决党员生产生活困难。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全面实行企业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改进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党内有关规定发展党员。落实发展党员群众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互相衔接”做法,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坚持工会、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推优制度,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教育管理,注重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在企业入党的职工,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征求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意见。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以上党组织审批。对社会影响大、党员人数多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党委,经县级党委授权,并报省、市党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新”工委)审核同意后,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在企业出资人等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章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企业内部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经与企业协商,可通过上级党组织推荐或指派、公开招选、双向选择等方式,选拔优秀党员经党内选举程序任职。
由党员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规模和影响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提倡符合条件但不是企业出资人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副书记或监事会党员召集人担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企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企业新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企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企业其他党务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五条 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建立党组织书记报告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本企业党员和职工的履职评议。鼓励企业把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纳入管理人员序列。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人选。鼓励企业党务工作者和政工人员参与政工专业职称评定,落实相应待遇。
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党务工作者因坚持原则而在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薪酬待遇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上级党组织可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协会,探索设立党建工作论坛,统筹培养和使用党建人才资源,搭建企业党务工作者学习交流平台。
第六章 党组织作用发挥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围绕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的要求,从企业实际出发,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深入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以实际工作成效赢得出资人支持、党员拥护、职工欢迎。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广泛讨论、建言献策。坚持和完善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调制度以及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党员议事会等制度,试行党组织领导班子与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优秀企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推动党组织有效参与企业决策,确保企业正确发展方向。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订党组织工作计划,完善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定期考评制度,推行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等做法,开展岗位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突击攻关、岗位争先、创业创新,积极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
第三十条 积极抓好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推进“党员人才工程”,切实把企业中的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造就一支高素质党员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联系人才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管理使用、竞争激励、考核奖惩等机制,为企业营造引人、育人、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积极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等制度,及时了解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制度,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构建企业与职工群众沟通对话、纠纷协商处理和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村(社区)、党员结对联系困难职工群众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建立健全党内关爱资金(基金),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关爱职工群众。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活动,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理念,提炼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经营宗旨、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充分利用企业报刊、广播、网站和宣传栏等载体,宣传展示企业发展成就、生产经营理念、职工精神面貌,凝心聚力、促进团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群众业余生活,营造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章 党组织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系。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县以上地方党委“两新”工委及其办事机构,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有条件的要建立“两新”工委。
第三十四条 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直接联系制度。对知名度较高、社会反映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工委直接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纳入直接联系的企业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 配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要配备组织员。加大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党员干部和其他热心党群工作的同志中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和引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工委、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出资人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建立出资人联系制度,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引导他们重视支持企业党的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法规时,注意听取出资人意见。出资人评先选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两新”工委、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党委统战、组织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党建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给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数量较多、企业条件较好的,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要求,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在企业数量较多、相对集中的地方,通过依托党员服务中心、建立区域性党组织活动中心、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凡此前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浙委办〔2003〕56号)同时废止。